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971民初606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共联社区通信科技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1183654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原道路17号(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仅限非首层办公用房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680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碧悦街8号(自编7号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6386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街9号院北区14号楼-1至3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784327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创龙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东城中路628号华和商业大厦912一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4686103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创龙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3月1日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本案的诉讼费,但原告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创龙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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