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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521民初3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104907885,住所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城北新区和悦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68010,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道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ND5H1A,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3层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反诉费用,并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未缴纳反诉费用,但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其理由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