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康之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新区服装市场A11-13#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康之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邵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案字(2021)第1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康之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2021)湘0523民初16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湖南康之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5000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相应的义务,缴纳案款76106元(含执行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邵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案字(2021)第1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邹 其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