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1927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振安,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怡路7号海创大厦1座24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762041。
法定代表人:何礼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湛涛,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振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湛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已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20000元及利息10802.16元(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至2017年期间受雇于被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施工。201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何礼林结算,并签订《证明》,确认拖欠原告2010年至2017年的劳务费共150000元,承诺于2020年1月20日前结清。至今,被告只支付了30000元,尚欠12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劳务费无异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利息请求。
原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原告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以下事实: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何礼林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证明》,确认佛山市建翘丽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欠原告全部项目的总工程劳务费150000元,承诺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完毕。
被告于2022年1月11日通过其股东转账支付了20000元予原告。
被告原公司名称是佛山市建翘丽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变更为现公司名称,何礼林是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20000元,有被告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何礼林出具的《证明》证实,且被告对案涉债务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未按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120000元及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予***。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8.02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嘉和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蔡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