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04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怡路7号海创大厦1座24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762041。
法定代表人:何礼林。
原告***与被告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要求原告先撤回起诉并愿意分期偿还欠款,原告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32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李丽曼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