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68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怡路7号海创大厦1座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0民终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2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
二、2023年2月,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粤YA××**、粤EK××**、粤EL××**、粤E7××**车辆,期限为贰年,从2023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止。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线索,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公司法律事务部于2023年4月14日签收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的工程款1891888.65元。
三、2023年2月,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3年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
六、2023年6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案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如逾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果。
截至2023年6月2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1530268.65元,尚有1530268.6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