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3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怡路7号海创大厦1座24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7620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创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5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25521***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寄送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督卡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查控网及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以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1、银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138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并扣划,得款1283.44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7284兴业银行账户及尾号为5451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因系轮候冻结,故本案无权处置。
2、车辆: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EL××**、粤E7××**及粤EK××**车辆,因系轮候查封,故本案无权处置。
此外,本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人员曾至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没有经营。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得款1283.44元,清退执行费282.82元,余款1000.62元清退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1000.62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喆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