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2民初2417号
原告:孙以浩,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淮安市人,住沭阳县。
被告:周华虎,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徐兆刚,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江苏欧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NHX213L,住所地沭阳县瑞声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丁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以浩与被告周华虎、徐兆刚、江苏欧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17日,原告孙以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以浩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以浩负担。
审 判 员  葛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辉龙
书 记 员  卢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