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0491号
原告:浙江杭钢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1幢70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36298145。
法定代表人:俞燕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赟,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
法定代表人:刘德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琎,男,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杭钢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杭钢国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钢国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杭钢国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杭钢国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玥竹
书 记 员 诸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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