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738号之一
原告:***,女,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西代庄街北1幢1**16层16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HC169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被告:河南涛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交叉口东北角君庭花园沿街综合楼2-1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9LBD3L9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涛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对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