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241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朱正东。
被执行人:江苏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Q4GPX7A,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印海花。
申请执行人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162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钱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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