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蓝海控股有限公司

中能蓝海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华森超声波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1财保57号
申请人:中能蓝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与新四街交汇处进达花园7号楼1层7C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4PUUK0Y。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华森超声波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滑县华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华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文明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79425191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能蓝海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华森超声波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17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18178000元。
本院认为,中能蓝海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森超声波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817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