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巨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巨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12民初5299号
原告:淮安市巨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空,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市巨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巨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淮安市巨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巨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