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巨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巨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12执1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巨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2528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关于淮安市巨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812民初3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833811.69元,于2018年5月10日前支付给淮安市巨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自淮安市清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1600万元工程款之日起十日内,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淮安市巨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余款233811.69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补偿金1万元。三、如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付款,需承担3万元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并表示因另案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在淮安市清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导致未能按照调解书约定时间支付剩余尾款,待另案诉讼结束后尽快解决本案。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在淮安市清浦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提取,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说明:因被执行人在该处的工程款已经被其他案件予以保全,需要等待其审理结束,故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故本案暂无法提取该款。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63811.6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