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15024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江苏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NJ78L5W,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园路96号1幢304室。
法人代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琳
审判员葛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