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兰***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司和平。
申请执行人江苏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威海市星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陆旅宾。
被执行人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兰***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星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1002执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