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333号
申请人:江苏兰***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1号。
被申请人: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4幢1层C区122室。
被申请人:深圳卓越青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辛养社区环镇路145号辛养大厦401。
江苏兰***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卓越青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兰***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卓越青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30,000元的财产,并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卓越青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