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333号之一
原告:江苏兰***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4幢1层C区122室。
原告江苏兰***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兰***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兰***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6.35元(已减半)、保全费3,670元,均由原告江苏兰***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珈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