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1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兰***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教学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黄珊珊。
江苏兰***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93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兰***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兰***装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1150元,执行费1417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2年2月28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分包向两被执行人送达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但上述邮寄都被退回,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二、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等财产状况。具体结果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部分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两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14到期),因上述账户均有其他案件冻结在先,无足额款项可供执行。
2.被执行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苏E×××**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闽A×××**、闽A×××**、闽A×××**、闽A×××**、闽A×××**、闽A×××**汽车六辆,本院其他案件中已在车辆登记部门轮候查封,因上述车辆实际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置。
三、2022年3月,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并委托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有下列不动产:
1.被执行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路北侧、××路两侧土地使用权,以及其开发建设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清禾湾花园华庭尚未办理网签手续的住宅房屋15套,本院已在多个案件中查封、预查封。因上述土地使用权设定有大额抵押,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房产尚未完工和进行产权分割,且涉及众多业主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故上述不动产暂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镇××地块高层××区地下室地下××、××、××、××、××、435车位,仓山区建新镇花溪南路28号橘园洲C地块高层D-1#楼706**、707**、2602**、C地块高层D-2#楼1406**、C地块高层D-7#楼2103**、2104**、2703**、2704**不动产,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8号****花园A14#楼2106**、A9#楼504**、B1-1#楼201复式**、B1-57#楼101**不动产,台江区茶亭街道浦尾巷66号广达温泉公寓1#楼2层01店面、2#、4#楼连接体1层10店面、11店面、18店面、2层01商场、02商场、03商场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由多个案件查封在先,本院已在其他案件中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待首封法院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
四、被执行人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太仓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南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股权,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已委托当地法院冻结。因上述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明,无法获取其财务账册、会计报表等资料,对上述股权价值无法评估,故对上述股权无法处置。
五、执行中,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至被执行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另**,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起,涉案标的超过7000万元。在其他案件中,本院已决定将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故被执行人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有待破产清算程序中统一处置后依法分配。
六、2022年5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已其他案件中将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2年5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传票及进程告知书,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约谈,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其有申请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转破等权利。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轮候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轮候查封的不动产、车辆和股权,在本案中均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6民初93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