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646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苏州子持莲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新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06948023J。
法定代表人:顾海浪。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苏州子持莲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皖1202民初16468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了被申请人苏州子持莲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2021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撤诉,本院已经裁定准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对案件撤诉,本案保全依法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皖1202民初16468号民事裁定书对于被申请人苏州子持莲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