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6执33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登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韬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程志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华,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9)苏0116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3684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2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19年11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9年11月27日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向法院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
3.2019年12月24日与申请人第一次谈话,告知其查控结果,让其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2020年4月9日去被执行人公司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4月22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谈话,与申请人进行终本谈话,告知其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多起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
6.2020年4月22日提交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6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雨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余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