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2幢1107-1108室。
法定代表人:程志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168号8幢(阳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登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稻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6民初6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威嘉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和办公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天富路6号,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威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韦韬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