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5民初8286号
原告: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670827688,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168号8幢。
法定代表人:于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韬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倜,江苏韬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076号031幢A68室。
原告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