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12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168号8幢(阳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伟,江苏韬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玲,江苏韬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勤丰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武,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瑜,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雅君,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46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葛为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海良
书 记 员 杨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