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401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3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67082768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168号8幢。
法定代表人:于登峰。
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10887812,住所地溧阳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光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武。
原告***与被告***、江苏宝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戴伟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秋敏
书 记 员 马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