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881号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润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258016XB,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太兴村**。
法定代表人:陈海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特别授权),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阳阳(特别授权),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乙沣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NLH9LXG,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润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乙沣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现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润砼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润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润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润砼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郁剑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殷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