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乙沣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华厦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乙沣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859号
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华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68355987W,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太兴村**。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男,1963年8月7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系该公司经营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乙沣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NLH9LXG,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盐城市大丰区华厦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乙沣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6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判决生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乙沣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郁剑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殷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