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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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9660号
原告:瑞安市鸿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C**10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Q1G4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卓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五洲商贸城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7JY8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瑞安市鸿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交费期内申请撤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瑞安市鸿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