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元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市源嵘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卓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6570号 原告:泉州市源嵘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火炬社区***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4XF08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卓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五洲商贸城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7JY8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市源嵘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交费期内申请撤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泉州市源嵘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