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1民初2286号
原告:响水永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县城东园小区南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业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老舍中心社区管委会中小企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于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树财,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朱广国,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响水永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业安建设有限公司、吉树财、**、朱广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响水永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响水永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响水永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响水永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