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道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东道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民终7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道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新城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诗雨,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东道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9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一审中关于2018年10月、11月份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一审法院并未全部审查两次庭审提交的证据。一审第二次开庭时,东道公司补充了五组证据,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并未对五组证据进行认定。二、一审判决遗漏案件的基本事实。东道公司提交的办公室监控视频直接证明***提交的两份证据是***事先制作好的。2018年11月9日和11月12日的公司监控可以看出,在2018年11月9日***没有进入到余波的办公室,*海浪在一审中称当天拿到解除协议不属实。实际情况是11月9日东道公司的员工***在开除通知上加盖了公章,并通过邮箱向***送达。在第二次开庭中东道公司提交的***与***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11月9日当天晚上6:50得知被开除的信息后,向***发送短信表示要对公司进行报复。一审法院对此并未调查核实。三、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合法且不具备充分的证明力。东道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能证明***提交的协议不是协商形成,一审仅凭东道公司未对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就直接认可该证据。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书明确了东道公司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存在偷盖公司公章的行为,而是通过监控视频等间接证据加以推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同时,2018年11月9日监控视频是东道公司在第一次庭审当中作为证据3提交的,东道公司的证明目的是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9日***中途离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另外,***在一审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陈述没有告知开除***的事实。***没有收到开除邮件及相关材料。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道公司向***支付2018年10月工资10000元、11月工资3218元(10000元×21.75×7);2.判令东道公司向***支付2017年年终奖4000元;3.判令东道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00000元及延迟支付赔偿金(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200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4、判令东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于2017年9月18日入职东道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补充条款,***工资为年终及税前薪资总额大于等于300000元,月基本工资为10000元,其余作为年度综合绩效奖金。2018年11月9日,***、东道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东道公司一次性补偿***税后人民币300000元,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付清,每延迟1日赔偿***2000元。后***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离职及工作交接手续,但至今未收到300000元补偿金及离职时未结算的工资、年终奖,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8日,***入职东道公司任人事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的年终税前薪资总额大于等于300000元,其中月基本工资为10000元,其余作为年度综合绩效奖金。东道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2月4日,***因赔偿金、工资、年终奖等争议向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宁浦劳人仲止(2018)199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诉江苏东道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金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终止审查”。
一审庭审中,***与东道公司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11月9日解除均无异议。另,***提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或解除劳动证明、员工离职交接表,证明:1、2018年11月9日,***(乙方)与东道公司(甲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约定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甲方予以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税后人民币300000元(含约定暂未发工资及补偿性等费用,不含月度正常发放工资),上述补偿由甲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付清,每延迟1日赔偿乙方2000元;2、2018年11月12日,东道公司作出终止或解除劳动证明,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自2018年11月12日起与***解除劳动合同;3、***于2018年11月12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本人签名处注明工资、加班费、补偿金尚未结算。东道公司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或解除劳动证明不予认可,认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形成并不知情,应为***自行制作并加盖公司公章。
东道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关于江苏东道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一事的复函、关于开除公司员工*海浪的决定、开除通知、关于开除公司员工*海浪的决定、员工手册、会议签到表、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1、2018年9月26日、9月30日、10月15日、10月18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2、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即为旷工。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超过1小时(含半1小时)不超过2小时,以旷工半日论,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超过2小时(含2小时),以旷工一日论。连续旷工2天以上(含)或一年内(自第一次旷工之日起计算)累计旷工4天以上(含)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3、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已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手册培训并签字确认;4、2018年11月7日,东道公司以***累计旷工4天以上为由,决定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向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总工会委员会报送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该委于同日复函收到相关材料;5、2018年11月9日,东道公司作出关于开除公司员工*海浪的决定及开除通知,于当日在公司公示栏张贴并通过QQ邮箱送达***。***认为:其在工作期间临时外出系因工作需要,已口头请示;员工手册未经民主协商程序,大量内容违反劳动法,对员工无约束力,其中旷工部分未按旷工时间计算,违反劳动法;其对公司向工会报送开除事宜并不知情,也从未收到东道公司发出的开除通知,东道公司并未告知其通过邮箱送达。
上述事实,有仲裁决定书、劳动合同补充条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或解除劳动证明、员工离职交接表、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关于江苏东道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一事的复函、关于开除公司员工*海浪的决定、开除通知、关于开除公司员工*海浪的决定、员工手册、考勤记录及***、东道公司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中,***、东道公司对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实及解除时间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劳动关系的解除依据。***认为,通过其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或解除劳动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东道公司认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或解除劳动证明均为***自行制作并加盖公司公章,在此前公司已作出开除决定,以***累计旷工4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予以开除处理,并已将相关材料报送工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认定***、东道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具体理由如下:1、***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或解除劳动证明均加盖了东道公司公司公章,东道公司对公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存在偷盖公司公章的行为,而是通过监控视频等间接证据加以推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东道公司具有管理公司公章的职责,公司公章管理疏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东道公司自行承担;2、东道公司解除与***之间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擅自离岗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并提交会议签到表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通过民主程序。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应当通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东道公司提交的会议签到表中仅有部分员工的签名,不能证明员工手册的内容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故东道公司据此解除与***之间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关于***的诉讼请求:1、判令东道公司向***支付2018年10月工资10000元、11月工资3218元(10000元×21.75×7)。一审法院认为,庭审时东道公司认可未向***发放2018年10月、11月工资,根据***、东道公司所签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月基本工资为10000元,*海浪于2018年11月9日离职,故***主张东道公司支付2018年10月工资10000元、11月工资3218元(10000元/月÷21.75天×7天)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东道公司辩称应扣除***旷工期间工资,一审法院认为,东道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旷工,故对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2、判令东道公司向***支付2017年年终奖4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东道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4000元无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3、判令东道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00000元及延迟支付赔偿金(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200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一审法院认为,***主张东道公司支付补偿金300000元符合双方所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协议约定东道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即2018年11月14日前付清上述款项,东道公司未按期付款,应当向***支付延迟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一审法院认为,该赔偿金具有利息及违约金的性质,***主张按2000元/天的标准计算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上限,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东道公司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原则,认定东道公司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与江苏东道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9日解除;二、江苏东道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2018年10月工资10000元、11月工资3218元、补偿金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二审中,东道公司提交2018年3月26日-2019年1月25日用印申请单,用以证明公司公章使用需要填写用印申请,只有余波、***、***有公章用印的审批权限。公章由******在储藏柜里面,***和***各有一把钥匙。2018年11月9日,东道公司没有加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18年11月12日东道公司也没有使用公章的记录。***质证认为,1.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2.公章一直交由***保管,***不会私自给别人加盖公章,***要加盖公章时询问***,***说在外面,抽屉锁起来,可以证明***没有保管公章的钥匙;3.东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持有钥匙,在离职交接单上亦未看到需将钥匙退回这一项。4.对真实性不予确认;5.用印申请上前面都是***的签字后面全部是余波的签字,有反常的情况。即使在2018年9月27日审批单上有***签字,是***向***申请后才使用的。
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的东道公司公章,是否系***私自加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东道公司虽主张案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的公司公章系***私自加盖,并非东道公司加盖,但其提交的监控视频、用印申请单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该主张成立,不能推翻一审法院的该部分事实认定,故对东道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或解除劳动证明、监控视频等证据,对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作出前述认定,据此作出的判决亦无不当。故东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胜
审判员桂艳
审判员雒继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