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2522号
原告:**,男,198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道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道1103室。
法定代表人:余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芳,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炜与被告江苏东道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卢炜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