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

1679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679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
法定代表人:金震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刚,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杨忠波。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柳蓓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陈
书 记 员 帖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