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

65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65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金震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东景工业坊17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勤刚。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75元,减半收取为24588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贤成
人民陪审员  姚二媛
人民陪审员  王长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范凌杰
书 记 员  夏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