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车坊凯杰机械设备经营部与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8275号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车坊凯杰机械设备经营部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车坊凯杰机械设备经营部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车坊凯杰机械设备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车坊凯杰机械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车坊凯杰机械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吴婕
书记员  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