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8104号
原告相城区元和沐霖贸易商行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京浦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苏州新睿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方鸿玻璃有限公司、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相城区元和沐霖贸易商行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相城区元和沐霖贸易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相城区元和沐霖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相城区元和沐霖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 吴婕
书记员 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