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10785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论代理人:***,女。
被告: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汤稹
书记员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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