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31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延龙,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岗度镇宁旺龙塘山/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刁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贵仲裁字第03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的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园区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勘察设计委托合同,于2018年8月21日解除;二、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两百万元并偿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两百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8年8月22日期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律师代理费损失十二万元;四、驳回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其余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四万三千二百四十三元,由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一万七千二百九十七元,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万五千九百四十六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责任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阶段被执行人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处于轮后查封状态,本院无法处置,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阳仲裁委员会(2019)贵仲裁字第0356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石斌
审判员 龙祥
审判员 韦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