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鸿鑫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衡水鸿鑫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终669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衡水鸿鑫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106国道滏阳高速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衡水鸿鑫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8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衡水鸿鑫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8269号民事裁定;2、裁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本案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受理。一、上诉人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权鑫顺煤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编号FF09)记载“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2年1月5日在山西省太原市签订”,同时约定争议的解决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体育西路交叉口天美新天地附近,所以上诉人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的约定。二、设备采购活动的招标行为也是由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权鑫顺煤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进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权鑫顺煤业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设立,签订合同是以筹备组的名义进行,而筹备组设在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体育西路交叉口天美新天地附近。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中仅注明签订地为太原市,属于约定不明。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涉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关于上诉人称合同系由上诉人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权鑫顺煤业有限公司筹备组在该筹备组处签订,该筹备组在太原市小店区,在小店区法院起诉符合其约定,但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衡水鸿鑫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