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87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东33号。
法定代表人:毕学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达,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106国道滏阳高速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雷新格。
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裁定,冻结****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787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现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申请对****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7787元的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7787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