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鸿鑫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衡水鸿鑫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8778号之一
原告: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东33号。
法定代表人:毕学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达,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106国道滏阳高速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雷新格。
本院在审理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7元,由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