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712号
申请人: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学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达。
被申请人:****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新格。
申请人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877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787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何中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