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鸿鑫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衡水鸿鑫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8778号
申请人: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东33号。
法定代表人:毕学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达,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106国道滏阳高速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雷新格。
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57787元或者查封、扣押与其相当的其他资财产。
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瑞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水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787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