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02民初2283号
原告:韩非,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南阳油***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485685X5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阳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油田中南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5301248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非诉被告南阳油***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周口公司)、南阳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韩非,被告腾龙实业周口公司、腾龙实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更换市场上正常不需要插卡的60A电表,按月收取电费并出具电费发票;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停电期间的损失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原告韩非购买被告开发的周口市川汇区大庆***名都5A栋2208号房屋一套,被告于2016年11月交房。现已入住使用四年多,但被告一直未将供电移交给供电公司,原告多次要求移交供电公司无果。后两被告聘请的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强制断电,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
两被告辩称:1、两被告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原告韩非交付房屋,其已入住多年。房屋安装的电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其要求更换电表无依据;两被告没有强制断电,因原告韩非将统一安装的电表拆除,2020年3月6日,经报警处理,原告韩非补齐电费后,在民警见证下已经将其购置的电表安装完毕。2、未能移交供电公司,系不可抗力及供电公司的政策变动导致。现在能够正常用电,小区的总电表在公司名下,向业主收取电费后,统一向供电公司缴存,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原告韩非购买被告腾龙周口公司开发的周口市川汇区大庆***名都5A栋2208号房屋一套,2016年11月房屋交付使用至今。现该小区供电为交付供电公司,由物业部分代收电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由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韩非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两被告对其实施侵权行为,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