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7592号
原告:南阳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油田中南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4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1月26日出生,住桐柏县。系原告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南阳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