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2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科广场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坡头镇国粹路,组织机构代码67151703-5。
法定代表人:孙铭学,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三鼎生态治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37982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三鼎生态治理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三鼎生态治理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5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