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204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东升大厦1402室。
法定代表人:鹿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川市天壹园林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农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三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2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资产公司)与铜川市天壹园林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壹园林公司)、陕西三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园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汇丰资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壹园林公司返还汇丰资产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214.34万元,三鼎园林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壹园林公司返还案件受理费23650元;天壹园林公司、三鼎园林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23834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丰资产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壹园林公司、三鼎园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204民初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连力
代理审判员杨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