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204执第45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市天壹园林规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细。
被执行人陕西三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天壹园林规划有限公司、陕西三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声明待发现被执行人铜川市天壹园林规划有限公司、陕西三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连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