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鼎生态治理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与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三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2执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科广场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坡头镇国粹路,组织机构代码67151703-5。
法定代表人:孙铭学,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三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37982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与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三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2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将此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2015年5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5月23日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陕西金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你们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金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同年12月12日,陕西金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