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鼎生态治理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三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2执恢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科广场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坡头镇国粹路,组织机构代码67151703-5。
法定代表人:孙铭学,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三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37982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国萃多肽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铭学,经理。
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三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同年8月11日本院裁定追加陕西国萃多肽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于9月1日作出(2017)陕02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陕西国萃多肽制品有限公司在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证号为铜建国用(2011)第046号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案外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11月13日裁定撤销了(2017)陕02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现申请执行人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2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伟
审判员李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召喜